目前,PFAS对环境的污染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。《斯德哥尔摩公约》已将全氟辛基磺酸(PFOS)、全氟辛酸(PFOA)和全氟己基磺酸(PFHxS)及其盐类先后列入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受控清单。
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 (PFAS)是指含有至少一个完全氟化的甲基(CF3-)或亚甲基(-CF2-)碳原子(不连接任何 H/Cl/Br/I 原子)的物质。
PFAS包括哪些物质?
符合PFAS结构定义的物质均属于PFAS,不仅包括PFOA、PFOS、PFHxS、C9-C14PFCA等小分子物质,还包括PFAS聚合物,如PTFE、PVDF等。
PFOA(全氟辛酸):曾用于不粘锅涂层(如特氟龙)。
PFOS(全氟辛烷磺酸):曾用于消防泡沫和纺织产品防潮处理。
GeX、PFHxS、PFNA等新一代短链替代品(部分已受限)。
国际:《斯德哥尔摩公约》
欧盟:
欧盟REACH法规((EC)No 1907/2006)
欧盟POPs法规((EU)2019/1021)
欧盟包装法等
美国:
TSCA法规
TPCH
加州65
美国各州PFAS禁令
加拿大:
禁用特定有毒物质控制法
关于PFAS的申报规则
中国:
《斯德哥尔摩公约》履约行动
《消费品中重点化学物质使用控制指南》
GB9685《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》中的PFOA和PFOS
日本:
《日本化审法》
法国:
第2025-188号《保护民众免受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(PFAS)危害法案》
澳大利亚:
澳大利亚IChEMS登记册
对于源头化工企业,应准确识别PFAS,并积极进行替代物质开发。对于原材料加工企业,应积极响应客户调查,并进行替代材料开发。对于整机制造企业,应识别高风险材料,对供应链进行充分的调查,结合材料类型制定合规方案。